为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确保用章无误,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故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章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因事外出,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二、凡以学校名义印发或上报的文件,其原稿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三、其他业务用章,常规类原则上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到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用章时,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校印使用记录》。对于特殊类用印,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印章使用记录单》,然后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四、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笺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方可用章。
五、公章使用原则上要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内,不准将公章携带外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