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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育系统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67号)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文明校园创建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以良好的校园秩序迎接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结合学校实际,针对校园交通秩序,本学期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经2017年11月15日第2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校师德师风与教风学风建设,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员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师生员工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做到全员受教育、人人守法规,带头践行文明交通行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细化校园车辆管理工作,强化校园区域管控措施,规范和引导师生员工依法依规停放车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全力推进天津师范大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使每名师生员工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二、组织领导
组 长:廉 军
成员: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图书馆、体育科学学院、津沽学院。
保卫处负责牵头落实。
三、工作要求
1.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按交通指示限速行驶,出入校门最高限速为5公里/小时;未经消音处理或经改装后,大噪音机动车辆(含燃油摩托车)禁止入校。
2.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禁止在禁停标志区域停靠。
3.组织校内重大活动,进入校园所有车辆必须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行驶、停放。
4.驾驶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动摩托车等)进出校门应主动配合安保人员检查或询问;禁止大功率、大型电动助力车和电动摩托车等进入校园;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进入校园从事商业服务行为。
5.驾驶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自觉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严禁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危险及违规行为;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组织规模性骑行活动。
6.非机动车(包括各类共享单车)必须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设有地笼的停车位),禁止在校园道路(特别是立德路、天勤路、天健路、朝晖道、天任道、天和道、明德路)上停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楼宇门前疏散通道,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各楼宇内停放。
7.不得私自挪动、拆除各种道路交通设施(隔离护栏、标志线、石墩、道路提示牌等)。
四、工作任务
1.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所属教职员工宣传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推进师德养成,规范教职员工校园交通文明行为。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管理工作,维护所在区域或楼宇门前秩序,禁止乱停、乱靠、乱占道、乱堆放等行为。
2.学生处、研究生教育管理处、校团委:负责学生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势,杜绝不文明行为;鼓励广大学生开展交通文明志愿活动,共同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3.保卫处: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加大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巡查、规范和整治力度;负责指定校园车辆停放地点,并对校园内车辆停放进行监管;负责与社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联系,督促其对校园内共享单车加强管理,及时清理破损车辆。
4.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教学楼区域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5.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公寓区域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6.图书馆:负责对图书馆区域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7.体育科学学院:负责对体育馆区域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8.津沽学院:负责对津沽学院区域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五、规范措施
维护校园环境、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美好形象人人有责,对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车辆的,保卫处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取口头警告、通报相关单位等措施,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者:对机动车采取就当事人不文明行为全校公示、取消当事车辆免费通行资格、列入黑名单禁止当事车辆入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文明行为进行全校公示。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 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