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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培养目标,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六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学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当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注意事项,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籍。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按规定交给学生所在单位或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每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学费。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
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毕业鉴定,采用个人写总结,组织写评语的办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在下学期(或下次面授)初补考一次,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同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时间为本课程补考时间,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载入记分册。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因事、病假,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只有在提供证明材料(如自学笔记、作业……)足以能够说明,已通过自学补学了所缺内容,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检验合格,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否则,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但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擅自缺考,考试作弊及旷考者(考试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或自学重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年内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留级。留级前考试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应留级的学生如无相应的专业,可跟随原班级选课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三、休学和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工、因病等原因提出休学,应当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专用表格,经学校审查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九条 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制两年半,学生办理休学,经学校审批,可以办理。休学一年以上者须提供参军或支边、支教证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无故逾期(开学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
(五)不按规定参加面授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只来校报到而不参加面授缺课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缴纳的费用按规定清算。
五、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专业学习。新生报到注册后,人数过少的专业,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调整并转换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确因工作性质变更,学用不能一致者,须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审核备案后,方能转入相同类别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 学习期未满一年或进入毕业学年;
(二) 有不及格课程;
(三) 曾经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A4纸型申请书),填写《申请事项用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学院(函授站)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连同学生提供相应的证明(A4纸型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填写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后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天津市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
(四)学校审核盖章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A4纸型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A4纸型的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等);
(二)学生本人填写《天津市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转出、转入学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
(四)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六、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扬或奖励。事迹突出者,可将材料载入学生档案或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师大政发〔2017〕127号)处理。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时并且毕业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者,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录取时产生的信息错误(包括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个人信息的错误),应在录取阶段与招生部门进行更正,注册学籍至毕业期间不再做任何的信息更正。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应当做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由班主任和学生本人对其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学习效果、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由学校审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无论何种原因仍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均作结业处理。结业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整年度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学习一年后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可发给肄业证明。不足一年的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名称、培养层次、学习形式,应与学生本人的录取信息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按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
八、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我校学位管理部门初审,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7〕128号)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与主管副院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10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5日印发